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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售楼部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4-01

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售楼部管理的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销售代理公司:

为规范我县房地产开发企业售楼部管理,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让购房人清清楚楚、明明白白购房,防止和减少商品房销售过程中的一些违规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以及市房管局咸房文(201123号文件的规定,现就加强我县房地产开发企业售楼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售楼部须公示七证,即《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要将原件彩印镶嵌于镜框中,上墙公示。

2、须将《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前期物业管理合同》、《业主临时公约》、《住宅质量保证书》样本,分别以A4规格装订成册,整齐摆放于售楼部公示栏内。

3、须将所有在售房源以栋为单位制成销控表,销控表应包含每套楼房的楼号、面积、价格和销售动态等内容。销控表上销售动态标识要统一,已卖为红色,已订为黄色。销售动态须与“咸宁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商品房合同备案情况相一致,售楼部要配备一台可上互联网电脑,方便购房人和我局查询和监督,如有虚标行为,一经发现,将予以严肃处理。销控表要在售楼部醒目位置公示,制作外形尺寸必须一致,不小于120厘米*75厘米。售楼部还应严格按照市物价局要求,将一房一价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可以与销控表一并公示的,一并公示,不能一并公示的,分开公示。

4、须将《通山县房地产管理局告购房人须知》在售楼部上墙公示,公示牌尺寸不小于120厘米*75厘米。

5、销售人员必须经过建设部培训中心统一培训,获得《商品房销售人员上岗证》,持证上岗率必须达100%。销售人员工作时必须统一着装,佩戴上岗证,使用文明用语,如实介绍项目情况,不得诱导、误导购房人。委托代理机构销售的需公示房地产经纪机构营业执照、中介资质证书和销售楼盘授权委托书。

6、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加强售楼部规范管理,在申办预售许可时,必须完成售楼部规范化建设。我局将对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售楼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对达不到规范要求、故意隐瞒公示内容、楼盘销售进度、违规代理等行为,我局将视情况采取责令整改、关闭网签、暂停预售、媒体曝光等措施予以严肃处理,并依法给予处罚。

特此通知。


附:《通山县房地产管理局告购房人须知》

通山县房地产管理局

201241



通山县房地产管理局告购房人须知

尊敬的购房业主:
为了保障您的购房安全,维护您的合法权益,请您在购买房产前注意以下几点:

1、购房人 购房前须仔细查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31号)、《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88号)等相关规定。

2、购房人在选购商品房时,应注意查看以下七个证件:《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3、购房人在购买预售商品房前必须查看该小区(楼盘)是否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确定欲购房屋是否在预售许可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购房人购买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所签的购房合同(含内部认购、定购、预定等各种形式的购房协议)不受法律保护;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未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向购房人收取任何预定款性质的费用,均属违规预售。
4、购房人在购房时应当在售楼部现场查看要购买房屋的项目基础信息和该房屋基础信息,核实该项目的基本情况和该房屋的实时状况。

5、购房人应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定网上电子版和文本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应使用由住建部和国家工商局制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合同签订后,购房人应当督促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定之日起30日内到通山县行政服务中心房产窗口进行备案,以防止开发企业一房多卖,保障自己合法权益。

6、购房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在合同第二条注明该商品房的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和监管账户,并将购房款存入监管账户,以保证预售资金安全。

7、购房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如订有补充协议,应要求双方在补充协议上签章确认,以防止出现合同纠纷。

8、购房人不要轻信房地产开发商以“售后包租”或“返本销售”以及变相“售后包租”“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的未竣工商品房,不要购买分割拆零销售的商品房。

9、购房人应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开发企业售楼部。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义务协助购房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10、购房人应按国家规定的缴交标准自行到房产局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代缴的,请凭维修资金专用票据与开发企业据实结算。

请广大购房人注意加强风险意识和维权意识,如需购房政策咨询服务和举报,请拨打以下电话或登入网站查询:
咨询举报电话:2362705(通山县房地产管理局开发和物业管理股)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信息及商品房备案查询网址:通山县房地产信息网

通山县房地产管理局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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